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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更新时间:2023-04-25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去进行备案,那我分公司的所得税预缴要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额=总机构档期的利润总额*0.05(假设总机构小型微利企业)*该机构分摊比例吗?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我在所在地 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计算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吗,不用总机构分摊给该独立分支机构吧?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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