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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余热蒸气对外销售如何定价

更新时间:2023-04-25

A公司为熟料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熟料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通过大气排放掉。为了将这些热量回收,减少资源浪费,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购入余热发电相关设备,收集A公司排放的废弃余热转化为蒸气进行发电,所利用的数量每月均有准确计量数据。请问:1、B公司是否需向A公司支付该废弃余热的价款?2、如A公司将该废弃的余热出售给B公司,因涉及关联交易,应该按什么价格进行交易?(本地有利用燃料进行发电的企业,该企业自己投资设备将自己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收集后转化为蒸气,并投资建设输蒸气送管道将蒸气供应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较高,如A、B公司的余热交易参照该价格的话,则B公司将产生亏损,B公司将无存在的意义,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相关余热发电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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